突尼斯大理石矿业投资环境介绍

所有突尼斯公民可以开发大理石矿,如果开发商与外商合资,突方须占有公司51%及以上股份。 
如果外商欲独自开发大理石矿,需要得到工业部的特殊授权。而且公司总部必须设在突尼斯。 
成立大理石矿开发公司主要需争得以下两方同意: 
1.地区:矿层所在地 
A.如果土地属于开发者或是个人,开发者需要取得所有权或是租用证明 
B.如果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和土地事务部,必需通过拍卖期限为5年的可续约租赁权来获得大理石开采用地。 
拥有土地所有权和租用证明后,开发商需要向政府部门提交开采大理石矿的申请,包括100第纳尔的支付证明,作为财政收入,以及与计划开采矿相关的技术报告。准备齐这些材料后,开发商还必须提交一份地势测量方面的大理石矿情况平面图,另附上十二份平面图复印件。 
一旦同意进行矿产开发,材料被转至装备、住房和国土整治部(矿场和爆破司) 
2.装备、住房和国土整治部 
A.材料将提交国家矿场协商委员会组成机构研究,委员会由装备部、环境不、国防部、卫生部、内政部、农业部和国有资产部等部委组成该委员会在对计划开发地点进行调查研究后做出原则上的开采许可。 
B.如果条件符合,装备部向开发商发放原则许可开采权(矿场开发许可有效期为5年,可续约)。同时,要求开发者补充以下材料: 
3份关于对矿场开发对环境影响的调查报告; 
土地所有证明; 
矿场开发责任公司在官方公报上刊登的公司成立公告的复印件; 
公司执照复印件。 
由于投资手续相对繁琐,过程较长,突尼斯大理石行业投资情况并不十分乐观,投资额甚至有所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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